一、 本办法所提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即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的废弃物,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二、学院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均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相关要求。
三、操作感染性或任何有潜在危害的废物时,必须穿戴手套、口罩和防护服。
四、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必须严格区分感染性和非感染性废物,一旦分开后,感染性废物必须加以隔离。
五、每日的感染性废物、设备和器皿均通过压力蒸汽灭菌去除污染。处理过程应保证在121℃进行(被处理物中心温度不低于115℃),时间60~90分钟(不少于30分钟)。
六、固体的残余物用适宜的器物盛装,待实验结束后统一回收。液体残余物用可密封的瓶(桶)盛装,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处理。如待回收物是有毒、可燃性挥发性物质,回收工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七、有毒性废弃物可做减毒、除毒处理的经减、除毒处理;不能做减毒、除毒处理的可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方法处理。
八、危险废弃物在安全容器内放置至规定的时间,再通过焚烧、深埋或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方法处理,或者放置指定地点,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回收,统一处理。
九、各实验室内有害气体、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不许直接将化学有害物质倒于下水道。
十、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各实验室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
十一、各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应确保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进行处理。
十二、各实验室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
十三、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用可行的方法消毒,如高压灭菌等,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十四、本办法由宠物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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