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科技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编辑:陈秋波 发布时间:2025-08-02 21:30:14 浏览次数:200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院教学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实验教学、学生实践技能培养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合理的仪器设备;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不断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条  单价在200(含)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具等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学院、实验室(中心)、实验员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及分类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2.单价在200元(含)以上,不足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按仪器设备建帐、按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六条  学院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购置单价或批量≤2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购置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填写《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单价10-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学院凭付款通知、购货合同、验收报告、原始票据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十条  为维护学校、学院的合法权益,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签订购货合同。由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章后方可生效。购置单价或批量≥2万元的仪器设备,以招标采购为主。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验收主要包括:接货验收、开箱验收、安装调试验收和项目最终验收四个阶段。

第十  接货验收是指仪器设备的提货、接运,以及数量、外观的验收。由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接货验收,必须做好接货(交接)记录,发现短缺、破损、残缺、货物不符等应及时上报并按照要求处理。

第十  开箱验收是指依据合同核对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附件、备件等内容的验收,由相关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主持验收工作,要求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  安装调试验收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安装调试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性能及技术参数进行全面的核准、验证和检验性试验等内容的验收。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负责验收工作,应成立以使用负责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学院主持验收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参加,以使用负责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首先由学院组织以使用负责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校级验收。

第十  验收工作注意事项

1.仪器设备到货后,学院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

2)国产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2.自行安装(含自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并对外购附件做相应验收,待自制安装结束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进行鉴定验收。

3.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厂商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4.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学院要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5.仪器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泄漏、损伤破损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的品牌、规格型号,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4)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应在索赔期满之前书面报告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安装验收结束后,学院及时写出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资料、表格、照片或图谱等。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学院指派仪器设备负责人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招投标及评标文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全套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性能及功能检测报告、备忘录等)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十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30天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第十  学院实验市管理中心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入、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和维修等情况。

第十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十九  要积极充分发挥学院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院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负责和管理人员不得随便拆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经批准:单价≤1万元的须经学院主管批准,集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单价>1万元,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毒、防辐射等工作。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及报废

第二十  仪器设备的调拨

1学院实验管理中心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

2学院内仪器设备调拨,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审批,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丢失,并已按照仪器设备丢失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2.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报废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技术小组进行报废鉴定,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

2报废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学院组织的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报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进行审查。

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 

4.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二十  使用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等),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等)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  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等)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等)挪作自用或外借;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二十六  造成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等)者,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现金。部份损坏、丢失,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现金。如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等),或损坏、丢损的情节严重,除赔偿损失外,并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事故责任人在1以上时,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二十七  有关实验室管理中心必须写出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等)损坏、丢失报告,由学院提出具体赔偿处理意见。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由相关学院主管审批,报后勤管理处备案;总价在800元-5万元的,由后勤管理处审批;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须经主管校长审批。相关责任人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二十八  赔偿金一律上缴校财务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可以划拨给学院作为维修费或仪器设备费等使用。

二十九  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学校有关主管单位批准,可以酌情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教职工须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及学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酌情部分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

第十章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

第三十条  建帐程序

1.填写《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申报单》。

2.在规定时间由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携带下列票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手续。

 1 原始票据;

 2 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单价或批量>1万元设备的购货合同及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付款通知单;

 3 单价或批量>2万元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验收报告;

 4 仪器设备装箱单、配置明细表等原始单据;

3.凭上述材料,由后勤管理处出据《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

4.办理建帐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  建帐期限

  仪器设备必须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建帐手续,具体期限是:

1.进口设备:到货之日起90天内。

2.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建帐,应书面报告后勤管理处

第三十  填写《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申报单》要求

  1.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填写,资料准确,与实物相符。

  2.必须由仪器设备管理员专人填写。

3. 备注栏填写随主机一同购进的零配件、工具量具、材料等配套器材;计算机类要明细配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物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宠物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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